2005年8月2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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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死人由妻顶包
一级警督一审获罪
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岳耀勇 朱乐

  本报讯 身为一级警督的丈夫无证驾驶撞死了人,为了顾及丈夫的前途和家庭的利益,同样身为公安队伍一员的妻子挺身而出为丈夫扛下了罪名。经过两年多的侦查,这起一波三折的交通肇事案终于在昨天水落石出。
  1962年出生的樊甫俊曾任松阳县公安局局长,案发前任丽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系一级警督。2003年5月10日上午,樊甫俊和在丽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担任宣教科长的妻子徐淑兰开着交巡警支队的灰色尼桑轿车外出。开到丽阳街三岩寺路口时,徐淑兰把车交给正在学习驾驶、仅有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樊甫俊驾驶。不料车祸发生了,樊甫俊将骑电动车的梁友华撞成重伤,梁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樊甫俊、徐淑兰向交警作了虚假供述,称是徐淑兰开的车。丽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据此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辆未注意前方车辆的动态,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梁友华骑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分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交警对徐淑兰作出了罚款15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不久,丽水市公安局接到知情者举报,称事故另有隐情。虽然夫妻俩都是公安队伍中的同事,但丽水市公安局并没有因此放纵,而是立即着手调查,并撤销了之前的责任认定和行政处罚,责令交巡警支队重新组织人员立案调查。8月27日,丽水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樊甫俊无证驾驶机动车,遇情况操作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后,樊甫俊、徐淑兰找了6个人作伪证,证实当时看到是徐淑兰在开车。樊甫俊、徐淑兰据此向丽水市莲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丽水市公安局作出的撤销原责任认定和处罚的决定。2003年12月12日,莲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名证人按虚构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证言,莲都区法院判决丽水市公安局败诉。
  丽水市公安局一方面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一方面成立了“5·10”交通肇事案专案组,经过长达一年多的侦查,终于在今年5月突破了有关伪证人的口供,彻底查清了全案的事实真相。昨天,莲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樊甫俊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构成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此前,莲都区检察院认为徐淑兰和其他6位在此案中作虚假陈述的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已经作出了不起诉处理。